南京装饰材料商贸协会秘书处工作规定
(草案)
根据国务院<<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>>和南京人民政府令(2005年第234号)文件和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,负责处理日常工作.秘书处工作水平,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的运行效果,为此特拟定秘书处工作办法如下:
一.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,秘书处设秘书长,副秘书长,秘书,秘书处下设财务部门和相关职能办公室;
二. 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,法规等各项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热心本职工作,办事公道公正,遵照理事会通过的全年工作计划,组织实施并处理日常工作;
三. 严格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,及时向会员传达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最新行业动态;
四. 在日常工作中,注重协调好会员之间,协会与政府职能部门,新闻媒体,兄弟协会,其它中介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;
五. 做好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,加强走访调查研究,开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各项活动.
六. 向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.
七. 处理协会的其他日常事务;
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南京装饰材料商贸协会理事会所有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