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装饰材料商贸协会会费管理规定
(草案)
根据国家民政局,财政局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规定,拟定本办法.
一.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单位,从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,应按照协会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主动交纳会费.
二. 会费交纳标准参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.
三. 会员每年交纳一次会费,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一月,协会秘书处发出<<会费收缴通知>>,会员交纳会费后由协会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.
四. 新入会的会员,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,会员退会的,已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.
五. 个别会员交纳会费确有困难,可在交纳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过理事会批准,予以缓交或减交.凡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,通知后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.
六. 所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,开展以下活动:
1. 协会组织机构的人员工资,办公费用等各项支出;
2. 召开会员大会,理事会及相关会议和业务研讨会等;
3. 为会员提供培训学习;
4. 组织相关业务活动;
5. 其他必要的支出;
经费不足部门采用捐赠和募集的办法解决.
七.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加强会费使用管理,建立会费收支帐目,实行帐目公开,接受会员监督.
八. 建立会费预决算制度,每年做出会费支出预算,报理事会讨论,审议通过后执行.
九. 每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,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监督,同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状况.
十.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南京装饰材料商贸协会理事会所有.